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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邮政员工守则_邮政员工守则

2024-11-09 12:05:55 | 人围观 | 评论: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制定了邮政员工守则,下面是守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邮政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邮储银行的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邮储银行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行为守则,共同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邮储银行全体从业人员「含邮储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在邮储银行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本守则同时对代理网点代办邮储银行业务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爱国爱行,积极奉献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了解时事,关心国家大事。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严守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二」热爱邮储银行。以邮储银行发展为己任,牢记邮储银行宗旨和目标,维护邮储银行利益,信守邮储银行精神和理念,执行邮储银行政策和规定,维护邮储银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邮储银行改革和发展。

「三」竭诚奉献。工作态度认真,目标明确,坚守工作岗位,业务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群体观念,能够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牢固凝聚在一起。

第五条 着眼整体,顾全大局

「一」时刻注意维护邮储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并以此为出发点,把邮储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大局放在首位。

「二」坚持一级法人制度,维护统一法人权威,严格按照授权授信范围开展工作,不越权、不擅权,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一」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认真履职。

「二」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三」钻研业务,勤于思考、及时总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新入行员工要积极进取,勤学好问,虚心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岗位工作,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品格正直,诚实守信

「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诚信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

「二」工作作风扎实严谨,报告工作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隐瞒实情。

「三」认真学习金融政策,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坚持规范操作,时刻保持防范风险的意识,勇于与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八条 积极进取,求实创新

「一」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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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分析,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三」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用改革的精神,积极开拓,大胆创新,敢于实践。

第九条 清正廉洁,勤俭节约

「一」自觉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精神,精打细算,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

「三」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十条 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一」树立法律意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熟悉、掌握并运用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的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中遇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应及时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其是。

第十一条 遵章守纪,令行禁止

「一」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和各种工作场所规定。

「三」不参与涉及赌、毒、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循规办事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内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违规经营。

「二」贯彻流程银行的理念,遵守流程银行的要求,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三」处理业务过程中,如果确信上级指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纠正。

「四」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出现违章、违纪情况,并确信继续下去会给邮储银行带来损害时,执行者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服从调遣,听从安排

「一」严格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安排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要及时报告。

「二」服从组织调遣决定,无正当理由,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第十四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一」严守国家秘密、银行秘密、客户秘密,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凡属邮储银行不宜公开发布或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均属内部商业秘密,任何员工不得向外泄露和侵犯客户隐私,以维护邮储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各项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坚持规范作业,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

「三」保持警惕,对任何欺骗、破坏等一切有损邮储银行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予果断制止并及时报告,不应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四」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操作技能。发现事故苗头或风险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平竞争,维护形象

「一」同业竞争不超越法律界定、约束和限制的范围,自觉遵守同业公约,自律、自强、自信。

「二」市场开发与营销过程中,坚持客户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三」竞争必须坚持统一法人”,授权有限”的原则。员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私自承诺或决定超出权限违反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职业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礼貌,不亢不卑

「一」言谈举止反映邮储银行的精神风貌,一举一动应符合职业要求。

「二」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言谈文明得体,语句清晰,语义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

「三」接打电话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表示歉意。

第十七条 仪容整洁,大方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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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到邮储银行的对外形象。应时刻注意仪容仪表,共同创造、维护邮储银行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期间,参加仪式、集会等场合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员工号牌,着装整洁大方,舒适得体。

「三」外出须举止文雅亲切,行走坐卧端正挺拔,稳重自然。女性员工宜淡妆,简朴大方。

第五章 人际关系

第十八条 同事关系,坦诚信任

「一」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维持协调一致的内部关系,营造团结向上、和谐愉快的工作氛围。

「二」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认真对待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听取上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上级应平易近人,关心和爱护下属,了解下属的愿望和要求,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给予指导,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对同事一视同仁,不搞亲疏有别,不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有其他不尊重言行。

第十九条 客户关系,公私分明

「一」有明确的公私观念和界限,做到公事公办,公私分明,保持正气和清廉。

「二」个人必须在本行办理的业务,严格遵守邮储银行规定,不谋求任何私利和要求提供特殊便利、优惠或特权。

邮政员工守则

「三」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或无理要求,索要款物或借款、借物。

第六章 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条 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一」应通过自己的劳动或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

「二」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各类文件及资料应摆放整齐,方便取阅。

「三」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会客室、现金区、机房等场所另有相关制度或规定的,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执行相关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作互助,平等交流

「一」树立协作意识,增强团队精神,与同事坦诚相待,融洽相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起创造、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部门内部、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细致、合理。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员工,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

「三」对下级机构、下级部门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有关员工应及时或限时回复,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做出解释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尊重人格,尊重隐私

「一」员工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应该做到人人平等,相互尊重。

「二」尊重和维护同事的名誉与人格尊严,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同事隐私或缺点,不对同事妄加猜忌,不对同事背后恶语中伤,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或丑化对方形象。

「三」邮储银行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员工无论是工作或业余时间的言行、表现也应对邮储银行负责。员工的言行与表现应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称,符合公共道德规范,不损害邮储银行形象。

第二十三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参与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共同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 争优创先,不断进取

「一」同事之间应比学赶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积极参加业务竞赛,比贡献,求发展。对基础较差或经验不足的同事,应循循善诱,鼎力相助。

「二」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不以冷漠、歧视的态度对待先进,更不应对先进冷言冷语,讽刺挖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部门或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反映,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本守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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